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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老師咧~
現在的警察真的事沒事找事做
話說上星期五晚上十二點
姑娘我只是因為小綠人閃阿閃的
快到時間不能過馬路...
於是我就斜斜的快跑過馬路...沒走斑馬線
一過去馬上就被一台騎著機車的機車警察杯杯把我叫住
二話不說拿了我的證件迅速的開了一張紅單
ㄟㄟㄟ.....我是走路ㄟ!!你有沒有搞錯!!
好歹你也有良心一點用勸戒的不好嗎~掯!
這輩子第一次看到走路也可以被開單的!!!
第78條第3款
行人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車道。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
吃飽太閒!!= =凸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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